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范畴。相反地,该措施的实施主要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旨在防止其可能出现的逃避司法机关调查、检察部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理等行为,从而保证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得以顺畅进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而,这一举措本身并不能被解读为刑事责任追究的起点或者终点。因此,我们可以将取保候审视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非刑事责任追究的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属于行罚吗
取保候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或行政惩罚手段,其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适用于独立执行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或者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且需要哺乳幼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形式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同时尽可能确保案件审理能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现行阶段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程序手段,其主要意图在于保证涉案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得以充分体现,避免他们逃避对司法调查、审判等相关环节的配合参与,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顺畅性与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该类措施仅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对象群体,这并不能被解读为对刑事责任的正式追究。因此,我们应当将取保候审视作刑事诉讼流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意味着责任追究的起点或者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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