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亦可为法人。若犯罪归咎于公司等法人组织,此类法人需承担相应罚金数额,同时,对于案中负有主要决策权及具体执行责任的主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皆适用此前述条款进行量刑处置。基于以上分析,尽管非吸罪的实施主体并非必然局限于银行业或金融机构,然当银行等法人实施该种非法行为时,同样可能构成犯罪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什么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如何界定,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既包含自然人,也包括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二,倘若行为人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犯罪行为的主体便应被认定为自然人;
第三,若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相关活动,且其非法所得最终归属于单位或被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中,那么此时便构成了单位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严格规定,凡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主体身份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构来担任。如果犯罪行为被认定为是由诸如公司这样的法人实体所导致的,那么这类法人机构将必须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金额。与此同时,对于案件中的那些对主要决策权和具体执行责任负有重大责任的主管领导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将按照上述条款进行量刑处理。基于以上详尽的分析,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施主体并不一定仅限于银行业或者金融机构,但是当银行等法人实体实施这种非法行为时,他们同样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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