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从哪里开始算的
取保候审的期限自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之日起正式启动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这就意味着,自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那天为止,整个过程的时间跨度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相关司法机构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从哪里开始的
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措施会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初期启动,当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已被判定为被告的人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时,可以由他们本身亲自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他们的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代为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所有这些申请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三个机关的严格审批和批准后才能生效。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能够延续并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在决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或者保证人担保等强制措施后,取保候审的时间期限自该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有义务持续推动案件的审理和处理工作。若经审查发现不再存在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的必要,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应当立即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强制措施,并向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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