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申请几天通过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均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作出决定。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需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同时详细阐述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因此,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应能在三日内获得相应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可由相关人员自行书写,并不需加盖公章。只须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其上签字确认即可生效。只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条件,便能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申请权。
此外,当拘留期限届满后,如案件仍未审理完毕,对需要继续执行逮捕和监视居住的罪犯,亦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同时,即便是已释放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案件尚处于上诉或申诉阶段且牵涉到事实认定或证据审查问题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相应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对于属于各自职权范围之内的取保候审申请事项,皆须在限期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及时处理并作出明确决定。如对变更强制措施存在异议,则有义务向申请人明确通报相关情况,同时详尽阐述不予批准的具体理由。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能够在三个工作日内得到相应的答复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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