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当公民提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此,在被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提交取保候审请求,相关机构有责任在三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是否给予批准。若未获批准,则需向申请人详细解释拒绝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拘留后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
在遭受刑事拘留并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记录在案,取决于他(她)最终是否被判定为有罪。假如,经过深入细致的案件审查和全面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违法行为且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将其记录在案,形成所谓的“案底”。
然而,若经过公安部门的详尽侦查后,发现相关证据缺失或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参与任何犯罪活动,那么他们便无法被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刑法程式诉讼法》第97条明文规定,如个人提出申请修改强制性法律程序的请求,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及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自接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遵守此限制之下,对该事项做出决策。故此,当事人在遭受拘留并要求获得保释期后,各有关机关都有义务在这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通知其是否获得批准。倘若申请未能得到同意,亦需要向申请者详细陈述拒绝更改强制性法律程序的理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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