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还审讯吗现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确实具备审讯条件者可进行审讯工作。此法律条文明确阐释了,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方式将其带到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进行讯问,并且传唤和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则可适当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法审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拘留后还会通知家属吗
通常情况下,对涉事公民实施拘留行动后,公安机关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但在特殊情况下,如遇通讯不便或涉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时,若通知此类信息可能会妨碍对案件的侦查,则可以不通知相关家属。未能及时通知的原因应在拘留通知书中详细记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关于未被采取逮捕或者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方式将其带到特定地点接受讯问;并且,传唤时间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可以延长至二十四个小时。同时,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依法拥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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