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能否取得保释候审的资格,需要视具体案情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文规定,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为次要或辅助性质,因此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保释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以及审判过程,同时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若从犯的行为满足了保释候审的相关要求,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保释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等情形,那么从犯获得保释候审的资格便是合理且有效的。然而,最终是否批准保释候审,仍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从犯取保候审吗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从犯亦有权申请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合适的担保人之后,得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仍然保留其社会身份,自由活动于社会之中。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从犯在内,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力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是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从犯基于其协助性作用特点,往往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而取保候审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既能够有效地避免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又能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些从犯不具备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可能性,并且他们所面临的刑罚也可能相对轻微的话,那么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是否批准这一申请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属于司法机关,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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