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被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时,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通常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有权就保证期间进行协商约定,但如若约定的保证期间提前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将被视为未作任何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连带保证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特殊情况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债务或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义务。
2、保证合同乃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部分。若主债权债务合同因无效原因失效,那么该保证合同也将随之无效,但法律法规中如有特别规定的则应另行考虑。
3、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若债务人、保证人和债权人对违约行为均负有过失责任,他们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按照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确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责任期限通常规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完全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然而,倘若双方达成协议,亦可对保证期间进行调整,但需注意的是,任何提前或同时届满的约定均属无效。若无事先约定或未明确规定,那么保证期间仍将遵循原有规则,即自主债务履行期满起计算的六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