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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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两者均为独立法人,各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子公司债务应由其自身财产承担,总公司无需为此负责。这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各公司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因此,在子公司遇到债务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咎于总公司,而应通过子公司自身的资产来解决。
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一、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总公司对于子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并不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总公司与子公司均具备了完全的法人资格,可依据法律法规,依法自行承担各自的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在子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应由其自身所具备的财产进行偿付,而非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二、全资子公司成立条件

创立全资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诸多前提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法定的股份资格以及限制人数;

其次,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且需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此外,股东们还需共同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另外,还需拥有规范合法的公司名称,并依据相关于组织机构建设的要求进行设置;最后,该子公司还需符合相应的经营范围规定。

《公司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清主次关系:总公司并不会直接承担与其下属子公司之间所产生的债务法律责任。在独立法人体制下,它们是彼此分离且具备单独法人资格的实体个体,需独自承担起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子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身的财产进行承担,总公司对此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这正是法人制度的核心原则所在,旨在确保各个公司能够独立运作,实现自我盈利和亏损的平衡。因此,当子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我们不能轻易地将责任归咎于总公司,而是应该通过子公司自身的资产来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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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联合承包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集团型的联合承包: 集团型的联合承包即由数家各自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联合对一项或多项工程进行承包。这种比较松散的联合集团通常要设置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来制定联合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同时还要成立一个总管理处,以负责处理经常性的项目管理工作,例如财务会计、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现场协调等,有效地组织工程的实施,并对外代表联合集团与发包人进行联系。 联合集团内部往往是根据各个成员公司的特长和意愿进行分工。联合集团的协议或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公司的责任、义务及权益,并制订一系列附加文件将技术责任细则和各成员承担的任务内容及其相应的价格规定清楚。其中,属于各个成员公司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内的周转资金、风险、利润等均由各成员自己负责。所以,各个成员公司都相对,在工程业主的同意下,各成员对发包人既共同又分别承担责任。至于收益的分配,一般是从发包商得到的每一笔付款,除了按规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作为总管理处的日常开支费用外,其余的按事先商定的办法立即分配给各个成员公司。 在集团型联合承包中还有一种合伙联营的做法。其性质与前述联合集团相似,也是由数个法人结成合作伙伴关系来联合承包某项工程,这些伙伴既共同地又分别地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不同的是,这种合伙通常是不同性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一般由工程设计公司、设备供应公司、土建安装公司等组成联合体,负责所承包的工程的设计、设备、土建、安装、维修等环节。然后以“交钥匙”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伙内部也可以采取成立总管理处的办法来处理日常事务。 在联合承包业务中,不论是采用合资型的联合承包还是集团型的联合承包,也不论在联合中各方按股份,还是按责任分配所承担的风险及利润,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中各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既不是主从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这是联合承包区别于其它形式的工程承包的最重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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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必须带有集团或者集团集团的字样吗
[律师回复] 目前,各国对母、子公司概念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不尽相同。例如,按照《模范公司法》的规定,若某一公司的一类股份中,至少有90%已公开发行,并且售出的股份为另一家公司所拥有,则前者为子公司,后者为母公司。日本则规定,如果某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之股本,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能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为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这里存在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即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差别。分公司的概念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遍布全世界,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企业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分公司。而企业本身则被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同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没有的法人地位,又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则是完全的法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企业法律形式不规范,“分公司”作为名称并不是按上述严格的法律意义使用的。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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