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在通常情况下逮捕人员应在两个月内获得释放。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则可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延长的时间上限为两个月,具体延长原因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在交通条件极差且远离城市中心的边远地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2.涉及多个犯罪成员且规模较大的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涉及多个地点和人员进出的流动犯罪团伙所犯下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逮捕侦查期限怎么算
关于捕后侦查羁押期之计取:
首先,警方对犯罪嫌犯实施逮捕之后,其所涉及的刑事侦查羁押期限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月。
其次,如果案件涉及诸多复杂情节且在规定时效内无法终局结案的,可凭借上级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审批文件,适度延长羁押期间一个月。
最后,当期限届满之时仍未能完成侦查工作的,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议,可以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依法逮捕的人员原则上将会在两个月之内获得释放。然而,若侦查工作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请求,请求适当延长羁押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原因可能包括地处偏远且案情复杂的地区、涉及众多犯罪嫌疑人的大型集体犯罪案件、流动性较强的犯罪团伙作案案件,以及取证过程中面临重大困难的复杂案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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