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能不能离开本市
在缓刑期间,当事人原则上是允许离开所在城市进行必要的旅行或工作等事项的,但必须提前向负责其监管的机构汇报并获得许可。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缓刑犯要离开其当前居住的市、县或是迁移到另一地区,则需要报经考察机关审批。
另外,被宣判缓刑的违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有的法律和行政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同时按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汇报个人的活动情况及与此相关的信息。对于那些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触犯新的法律或者发现有之前未被判决的罪行的缓刑罪犯,其缓刑资格将被立即取消,并对新犯下的罪行或者新发现的罪行进行重新审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
此外,如果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者,其缓刑资格也会被立即取消,并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二、缓刑能不能取保候审
缓刑与取保候审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缓刑是针对那些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在不执行原判决所确定之刑罚的前提下,附带一定的期限,暂时减缓其负面影响的执行方式。而取保候审,则是在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途径,获得在狱外等候审判过程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中国内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诸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且可单独使用并附加刑的案件,以及当采取取保候审方式时不会导致现有社会秩序受到重大威胁之时等特殊情况,均应实施取保候审。因此,从一般的法律原则来看,已经被宣布缓刑的罪犯通常无需再接受附加的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缓刑期间,涉案人有权利提出移地申请以参加必要的活动,然而他们必须事先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和许可才能行动。此外,其迁徙计划需要经过审查机关的批准。同时,缓刑者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配合监督,按期汇报自身的日常活动情况。如若违规或者再次犯罪,涉案人的缓刑资格将会被撤销,并受到重新审判。情节恶劣者,将会被执行原定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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