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涉案取现4万怎么判
1.倘若涉案流水仅为四万元人民币,尚未触及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这一标准,那么该情况并不符合我们现行法律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之条件,因此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被处以罚金。
此外,如果是单位犯下上述罪行,则应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在存在前述两种行为的前提下,如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帮信罪涉案结案银行卡还能用吗
1.回答是否可用的问题,个人须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定罪之后关注其银行卡的使用状况是否受到限制。
2.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出狱后银行卡内资金能否提取,要分情况具体分析。若早已因该案受到了相应的警告与惩罚,那么账户资金并不会产生额外的影响,因此,若账户中的款项属于个人合法所得且数额符合相关规定,便可正常进行提款操作;但若是通过犯罪行为获取的该项收入,那这些非法资金将会被政府依法予以没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倘若涉及的犯罪数额仅为四万元人民币,尚且无法达到法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人民币的标准,那么在此种情景之下,便不能够符合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情节严重”这一定义。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该类行为并不足以被视为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确凿标准,需要对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条作更为全面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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