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退款如何判决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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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盗窃大金额财物但愿担责并道歉者,若情节轻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考虑不起诉或免刑责:(1)法定从宽;(2)非主谋且获利少;(3)被害人谅解;(4)社会危害小。退赃为量刑重要考量,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理。
盗窃罪退款如何判决

一、盗窃罪退款如何判决

倘若行为人实施了较大金额的盗窃公私财物犯罪,但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表达真诚歉意,为了减轻其罪行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使情节相对轻微,也可考虑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在必要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1)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未参与分赃或所获得赃款较少且并非主谋的;

(3)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此过程中,退赃将作为衡量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其进行从轻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退款后果会怎样

对于盗窃案件,在缴纳罚款之后的判罚如何取决于具体案情。当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退还赃物时,法院将会在判决过程中对其表现予以适当考虑,这也将对最终的判刑结果产生影响。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文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以及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处罚金;对于盗窃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及盗窃巨额财产罪的审判当中,对于能够主动承担责任并表达歉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的行为较为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那么可以考虑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事责任:(1)根据法律规定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2)并非主要策划者并且所获得的利益较少;(3)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4)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在量刑过程中,退还赃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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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盗窃罪盗窃罪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盗窃罪如何判处罚金根据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有判决罚金的权力,是否就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判决罚金。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人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
2、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事先并罚,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以执行总和数额。如果一人同时触犯了数罪并且同时判决了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个时候也应当合并执行,只不过如果是没收全部财产的时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一项,没有必要再执行罚金了。
3、对于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这些情形有偶犯或初犯、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时不满18周岁等等。
二、什么是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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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退赃款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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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判决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判决条件是什么
需要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怎样才算完成盗窃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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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退赃款能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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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内盗窃罪要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车内盗窃罪要怎样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车内盗窃罪怎么样解决
一般以盗窃的财产金额来进行判定。
盗窃罪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02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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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朋友犯罪被警察抓了,我想问问盗窃扣押物的盗窃罪判决书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闽梅检公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6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吴文怀、翻译人员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9日19时22分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芏超市内,趁被害人伊某莲不备,采用“拎包”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装有200余元和信用卡等物品)。之后,被告人肖某趁被害人朱某不备,采用同样的方式,扒得一个手提包(手提包内有180余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被告人肖某在逃离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查获。
2013年9月2日,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价值4183元。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45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指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到三明市梅列区沃尔玛超市内,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伊某莲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200元和信用卡等物)盗走。之后,又趁在超市内选购商品的被害人朱某不备,将其放在购物车上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80元和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盗走。被告人肖某与同伙将盗得的上述物品放在双肩包内企图离开超市时,被通过监控发现的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同案人逃脱。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盗得的上述物品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再查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伊某莲、朱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在超市内购物时手提包被盗及手提包内物品情况。
2.超市内的监控录像及录像截图证明,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盗窃被害人伊某莲、朱某手提包的经过。
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他人财物的具体地点。
4.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肖某盗窃的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苹果牌Iphone5型手机的价值。
6.证人蔡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某携带盗得的物品逃离超市时,被超市的工作人员抓获。
7.(2006)扬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2010)台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及刑满释放情况。
8.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肖某的基本情况。
9.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其供述的内容、情节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与论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所证明的事实之间能相互关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同时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达45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肖某所盗窃财物已经全部被追回,且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结合其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移送本院扣押的作案工具双肩包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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