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所采用之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在合理适度的前提下,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无需拘禁于监管场所,而得以处于外部环境中,以待案件的最终审理。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仍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必须随时接受传唤,且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妨碍证人作证等行为,司法机构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其中包括拘留。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能几次为限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法律其实并没有对这样的行为进行明确的限额设定。通常来说,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要求,申请人就完全有权利进行申请。取保候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详细而言,其定义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社会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尚未经逮捕或虽已被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往往会责令他们寻找合适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还需提交相关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听从传唤,并且对他们采取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履行相应职责。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取保候审制度,希望朋友们有所了解,并且在必要时积极使用这项权利来保护自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的实施,旨在给予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法律约束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行动自由。然而,他们需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例如必须随时准备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并且不能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被指定的活动范围。如果这些规定遭到违反,那么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采取诸如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