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一条被称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的条款,即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内容。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该罪名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并非一般的治安管理问题,故不能简单地以治安处罚手段加以处置。对于涉嫌触犯此项罪名的行为人,通常将会面临刑事法律的追究,可能包括诸如拘役、有期徒刑等严厉的刑罚。因此,帮信罪并不能够仅仅依靠治安处罚这样的手段进行解决和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可以移交当地公安局吗
“帮信罪”全称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司法管辖权被划分为侦查管辖与诉讼管辖两个方面。侦查阶段的责任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区的公安机关承担,而对于诉讼环节,则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倘若有必要,也可以将被告所在地址相对较近的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该案的前置条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信息网络犯罪事件的受害人所在地已被立案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如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应当立即进行管辖权的审慎评估,假如更适合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址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话,应尽快将此案移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其次,若遇帮信罪涉及多地立案情况,应由最早且已经启动立案程序的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专属管辖。倘若涉及多个公安机关均具有可管辖权力的刑事案件,优先考虑由初始受理立案的公安机关进行审理,若仍存在困难,则倾力由首要犯案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统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规定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罪名(也被称为帮信罪)。这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非仅是治安管理范畴内的问题。任何触及该条款的个人都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中包括可能遭受拘役、有期徒刑等各种形式的刑罚,而绝非仅仅通过简单的治安处罚就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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