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责任保险的范畴内,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倘若其向第三者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有可能面临被该第三者直接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究其原因,乃是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所负有的责任实质上其实就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机动车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受害人依法启动司法程序时,毫无疑问地,保险公司将会成为唯一的被告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能否查到认定书
在处理保险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此类案情进行详细的调查与审查,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便是查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此类文件乃是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涉事机动车事故现场现场勘查情况、工程技术难点及各项技术性检验和鉴定报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经过严谨的思维推理,明确辨识出事故发生的基本要素以及事故的原因和相关责任方的身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责任保险制度下,当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身份遭受第三方所致损失时,必定会直接面对来自第三者的诉讼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着事故机动车一方应负的赔偿责任,当受害人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保险公司便会成为唯一的被告,并需为其行为负责。这无疑彰显出保险公司在保障责任范围内对第三者所承担的直接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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