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能重夏几次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对于刑事拘留次数并未作出明确且具体的规定。从原则上来讲,只要相关人士的行为符合了刑事拘留的合法要件,那么公安部门就有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程序,针对同一个人进行屡次的拘留拘禁活动。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每次的拘留必须是建立在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亦或是为了满足新的侦查需求的基础之上,若是出现了持续性的或者极度频繁的拘留情况,则有可能会遭到司法机构的严格审查与监督,以此来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保障被拘留者的基本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通常情况而言,被拘留者将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然而,存在例外状况,即在拘留超过法定期限且被证明无罪的前提条件下,方可有权利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所谓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若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疑似犯罪行为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该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判决中所使用的处罚手段,而是属于一种强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中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刑事拘留的次数设定明确的上限限制。然而,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公安机关有权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对同一个人实施多次的拘留措施。但是,在此过程中,每次拘留必须是基于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是为了满足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频繁的拘留可能引发司法机构的严格审查,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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