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并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司法程序中哪个环节,包括审查逮捕阶段,都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满足该条款所列举的三种状况之一,譬如交付给检察官审判后可能被判处的惩罚较轻微;目前患有严重疾病且不易治愈的情形;女性犯罪嫌疑人人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态;以及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羁押期即将到期等等,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完全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批捕阶段能申请取保候审吗
在未经定罪的嫌疑人被逮捕期间,若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则可向司法部门申请实施此项权利。所谓取保候审,便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针对被认定有罪但尚未受到拘禁惩罚的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通过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然而,取保候审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亦或是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规定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侦察或者审理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倘若符合某个特定的条件,例如涉及到可能适用轻罪量刑、身患严重疾病、正值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等情况,并且经过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话,他们便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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