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不批准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某些情况下有关机构可拒绝批准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这些情况可能包括但并不仅仅局限于下列几点:
1.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可能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
2.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并未具备该法条中所列举的特殊情况,例如,他们没有患上严重疾病、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并非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同时,对其进行取保候审也可能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风险。
3.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身上存在着其他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比如,他们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可能会试图逃避调查或审判等等。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的个人状况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若涉嫌违法的行为人、被告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给予取保候审的情形,那么相关机构就有可能做出拒绝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什么情况不算危险驾驶罪
以下五种情况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之行为:
首先,若公诉方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以证实在抽血现场对血液样本进行了及时封存以及编写了具有唯一性标识的证据,进而无法确定送至检测机构的血液样本系被告人所有,那么由于证据不足,该行为将被判定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在送检过程中,无论是时间选择还是期限设定,亦或是操作流程都未遵循《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从而导致检验结果无效,同样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再者,若饮酒者在休息一夜之后,第二天在交警的指挥下进行车辆移动,这种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因此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此外,若醉酒者在机动车内熟睡,但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其在酒后驾驶,同时也无法排除他人驾驶车辆的可能性,那么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该行为将被判定为无罪;
最后,如果鉴定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检验方法与相关专业规范不符,那么这份报告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终导致证据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判断中认定被怀疑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刑事处罚,并且如果对其采取保释措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风险,或者该人未能达到某些特定条件,例如患有疾病或缺乏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等,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比如曾有严重犯罪记录或具有逃逸调查的风险,那么有关机构可以有权驳回保证人或申请保释的请求。当然,最终是否批准保释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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