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可否延长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被控告人或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限,原则上应不超过十二个月。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检察机关能否主动延长已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但确实明确规制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间内均不得中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审判工作。若是在此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或监视居住人员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本法条的精神,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允许延长取保候审期限,否则检察机关无权擅自延长已设定的取保候审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可否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处理;在另一方面,当具备逮捕必要性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逮捕时,亦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延长,但是在调查、审查以及审判期间并不存在任何中断现象。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员无需为案件负有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公安机关需要立即解除对其的强制措施。此外,除非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否则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自行决定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