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抚慰金保险赔不赔
一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并不肯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赔付义务。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往往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大多数的保险都是针对那些重大意外事故而设计的,对于精神层面的补偿则很少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然而,一部分的保险条款中确实包含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内容;为了让受害方能够在商业保险领域内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保险公司特别推出了一款新的险种,即在投保人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他们还可以选择额外投保一份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精神抚慰金分责任么
在民法典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立与责任的划分紧密相连,其分配原则是主要依据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侵权方的主观过失程度、以及侵权人的经济状况等等这些具体情况,同时也要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场所、方式等诸多细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当然,如果法律对此有特别规定的话,则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常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不会对精神伤害赔偿做出相应的覆盖,因为这类保险通常专注于处理重大意外事件。然而,我们注意到有些特殊类型的保险条款确实包含这方面的保障。为了尽可能地填补这一漏洞,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针对机动车辆责任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使得已经购买了相关责任险的投保人能够获得额外的精神损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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