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由谁办
在刑事案件中,其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并展开立案侦查工作。倘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具备更适宜进行此项任务的条件,则可将案件移交至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关于犯罪行为,其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及结束地等与该罪行息息相关的场所,以及犯罪行为具有持续、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继续发生的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均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管辖。
此外,犯罪对象遭受侵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区、犯罪所得藏匿的地区、犯罪所得转移的地区、犯罪所得使用的地区和犯罪所得销售的地区等公安机关亦有权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斗殴罪是指在报复他人、争夺霸权或谋求不正当利益等原因驱使下,纠集大量人群形成帮派并互相进行激烈斗争,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该类犯罪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
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既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秩序,也不仅仅局限于社会公共场合的稳定,而更为深入地指向了我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各项共同规范与生活秩序;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聚集众多人群集体参与暴力冲突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形式通常源于个人恩怨、争夺霸权或寻求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无论年龄大小如何,只要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潜在犯之一,但是并不能将所有参加斗殴活动的人都视为犯罪主体;
最后,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何种动机,该类犯罪在主观层面上都表现为故意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是涉及到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诉讼,都应该由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进行。然而,如果在实际的案件进展中,发现嫌疑人所在的居住地区更加适合处理该案的话,公安机关也可以将案件移交至嫌疑人所在的居住地区进行处理。此外,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或者犯罪连续、持续发生的地方,也属于公安机关所拥有的管辖范围之内。而对于那些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所在地、犯罪所得的获取、藏匿、转移、使用以及销售地的公安机关,同样具有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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