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则须依照国家颁布的全国性统一数额标准执行。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者,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有可能触犯侵占罪。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范畴,通常情况下应由受害人亲自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江西侵占罪数额较大能减刑吗
侵占罪,系指抱持着非法占有的意图,对于因临时保管而代为管理的他人之财物、遗忘在某处的物品或隐藏于地下的物品非法据为己有,其涉案金额达到特定标准且当事人拒绝承认错误或归还相应财物的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同样能够享受减刑的适用。所谓的减刑就是对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处在管制期、拘役期、有期徒刑期以及无期徒刑期的犯罪分子,根据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其予以减轻刑罚的一种制度。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便可申请减刑,具体的申请程序可以由犯罪者本人或其服刑所在的监狱机构负责提出。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境内,涉及到侵占罪的立案金额符合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定。当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且实际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时,将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即侵占罪。然而,这一数值并非绝对固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相关标准可能会进行适当的调整。需要指出的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者必须亲自以原告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作为中国的省级行政区之一,江西省严格遵守并执行了上述标准,以确保司法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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