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异地拘传流程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传唤活动是禁止在异地实行的。传唤作为司法机关用以要求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段和场地出席庭审的手段之一,是必要的程序步骤。对于那些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方式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检察院异地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个
若在不同地区实施取保候审,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首先,被指控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和被告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于附加刑罚;
其次,他们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但如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区造成危险性;
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母亲,他们亦可通过取保候审方式避免对社区产生潜在危害;
此外,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异地传唤涉嫌犯罪人员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并不允许在异地执行此项任务。传唤的目的在于促使嫌疑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听证会,对于不需要实施逮捕或者拘留措施的人来说,可以在其所在地的城市、县城内指定的场所或者住所接受讯问,并且必须向他们展示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