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中,未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不构成违法行为。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本质上是对于已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法律认可与确认,这是股权转让完成之后公司所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然而,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不会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并不取决于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而工商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它并非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未收到转让款是否缴纳个税
在所有关于零元出让股权的事宜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切实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原股东故意规避税收,只要此类股权出让价格显著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并且缺乏充分的合理解释,那么国家税务部门仍有权利对其应缴纳的税费进行审慎的评估和核实。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股权转让事宜若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必然构成违法行为。因变更登记手续乃是对于已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确认与公示,属于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尽管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能会对合同效力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这并非决定性因素,因为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不仅仅依赖于工商变更登记这一环节。在合同签订之时,其即具有约束力,而工商变更登记则仅作为信息公开和披露的途径,并不能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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