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费条件包括什么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在我国的刑事法律程序中,由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未对涉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逮捕之际,为了防止他们逃逸、逃避司法审查以及审判等行为,依法要求相关人员提交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向其快递书面保证文件,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调查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其次,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费什么时候交
关于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后的相应程序,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立即履行,并于其后的三个自然日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均享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权利。在接收到这些申请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必须在三日内作出决策以回应这些申请。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有义务在此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并详细列出每一项被拒绝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旨在使嫌犯或被告必须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接受随时传唤并配合司法调查。适用取保候审须满足以下特定条件:对于可能被裁判较轻刑罚且对社会不至构成威胁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身怀有孕或是正在哺乳孩子而又不会对社会危害的人员;以及已被羁押但案件尚未完结需进行后续侦查审判者。以上各项严格的条件既确保了取保候审制度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权威,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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