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抢劫罪被判不成立的情况有哪些
当以下几种情形出现时,抢劫罪就不能被判定成立:
首先是犯案人员并未做出抢劫的实际行为;
其次是缺乏主观恶性,即对犯罪行为毫不知情;
再者是行为人拥有合法的权益或者具备足够的理由来拥有所涉财物;
第四种情况则是由于受害人产生误解或者恶意诋毁所致;
最后则是因为涉及到的证据资料不全,无法证实案件真实情况。举例来说,倘若被告的确是在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接收到他人的非法所得,或者在自我防卫的过程中夺取了对方的武器,那么他很可能不会被判定为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规定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但判断是否成立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
二、抢劫罪被判三年能减刑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定犯有抢劫罪且需服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若能够真诚地表达其忏悔之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以及监狱的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接受教育改造,全身心投入到思想、文化和职业技能的学习中去,同时也能积极参与劳动,尽全力完成劳动任务,甚至在劳动过程中有突出表现或立下功劳者,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于抢劫罪名的免责辩护工作,主要着力点如下所述:首先,被告人并没有实施任何被指控的抢劫行为;其次,被告人的行为不含任何主观恶意;还有就是,被告人因合法权或者合乎常理的原因而占有了相关财产;此外,如果受害者对事件存在误解或者恶意诋毁,也有可能成为辩护的依据;最后,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那么这也是一个可以作为辩护的重要因素。举例来说,如果被告人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非法所得,或者是在自我防卫过程中夺取了对方的武器,那么这些情况都有可能使其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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