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当庭收监的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定型措施,允许犯罪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暂时在外居住生活,然其须严格遵循一系列特定的条件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倘若被告人未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时,则可于法庭上直接作出将其收押的决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对其实施逮捕。因此,虽然在法庭上直接决定收监并非不可能,但这一决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事没去行吗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若未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指定地点,将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产生。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须严格恪守在接到传唤时立即抵达指定地点的准则,随时听从警方召唤。如若违反取保候审事项的规定,情节严重至需进行逮捕程序的,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拘留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中,如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机关判断其行为存在重大潜在风险,那么法庭有权当场决定将其收押。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9条款明确指出,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有严重违规行为,则可以依法对其实施逮捕。故此,虽然当庭收押的确存在可能性,但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决策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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