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去哪里开庭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有义务出席其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所举行的庭审活动。这是因为,人民法院被赋予了行使刑事案件审判权的职责,而取保候审则作为确保被告人能够在审判程序中按时出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务必出席其犯罪行为所发生地域的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具备对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而取保候审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司法措施,旨在确保被告人能如期参加庭审。因此,被告人有责任履行该义务,从而积极协助法庭行使裁判职责,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允且充分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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