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该找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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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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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该找谁负责

一、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该找谁负责

具体而言,此类问题需依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1)当涉及其伤害事件的主体为不满八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尚不具备独立担任法律行为实施主体资格时,学校依法应负担给予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若学校能够出具充分证据以证实其已尽智尽责地行使了对在学学生的教育职责以及管理义务,则可不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2)若参与伤害事件之人已经年满八岁但尚未达到18岁这一法定成年年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则学校如未履行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依法仍须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学校已尽责履行,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3)当自愿参与涉及一定程度风险性的文体活动的当事人因他人的行为而遭受侵害,无论该他人是否与受害者相识或存在关联,均无权要求该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唯一例外是,若其他参与者对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心理态度,此时受害人有权向该特定人员求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孩在学校经常被人偷书,可以要求学校调监控

依据现行法统,并没有赋予学生审查校园监控录像的法定权限。强烈建议您尽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以期专业力量对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在此情况下,公安机构有权要求查看监控设备纪录的信息。我们坚信,通过公安部门的介入和处理,一旦认定存在盗窃行为,便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不同学龄阶段的学生,校方在处理伤害事故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当受害者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时,学校需承担起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若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应有的防护职责,那么可以豁免受罚;而对于8至18周岁的合法中学生或高中生来说,若发现学校未能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管义务,便应对该类伤害事故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至于那些主动参加具有人身危急性活动的人,除非可以认定其行为含有明显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元素,否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因为参与类似活动而导致的侵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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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受伤谁负责
在侵权事件中,首要责任应由侵权方承担,但如双方均有疏忽,则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摊责任。学校若已尽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否则需承担赔付。若争议无法和平解决,需由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对于自愿参与的风险性活动,如受害者受伤系其他参与者行为所致,即便后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也不得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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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要负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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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学校该负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在校内上体育课时,不小心导致尾小臂骨折,学校和相关体育教师负不负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
1、“孩子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学校负全责么?”:
(1)不一定,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并及时通知家长的,学校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学校在以上环节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注,此是教育部的规章,效力上要低于以上两个法律法规)  
3、建议:如果你方找不到校方的教学设施不符合规定、教师在上课时没有尽到照顾保护义务的证据的,不可能要求学校全部赔偿,看情形,学校能承担的赔偿比例或许还有协商余地,能协商再多要点就算了,而且我认为50%已经不错了。
孩子在体育课上受伤,学校有义务负责吗,学校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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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骨折学校负责任吗
学生在校体育课程骨折,校方是否担责,需综合考量多个因素:学生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校方是否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以及事故中的过失程度。若因校方未尽职责或体育设施不安全导致事故,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事故由第三者造成,校方可能仅负次要责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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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受伤该找谁负责
针对不同年龄的学生,学校在伤害事件中的责任不同。对于不满8岁的未成年学生,学校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责;对于8-18岁的学生,学校未尽责则需承担责任;对于参与风险活动的当事人,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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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期间学生擅自离校受到伤害的能找学校负责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上课期间学生擅自离校受到伤害的能找学校负责吗,学生课间受伤学校责任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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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学生体育课猝死谁的责任
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与及时施救的义务。如果没有就是学校的责任。
案例
一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午餐时间过后不久),某高中一名17岁女生在参加班级组织的拔河比赛中突然倒地失去知觉。学校闻讯后立即拨打110和120电话。医务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在做了人工呼吸后随即将学生送往医院。到达医院时病人的症状表现为:脸色青紫,口吐白沫,皮肤失去弹性,大小便完全失禁,两脚僵硬,处于完全昏迷状态,无知觉反应。救护医生诊断表明病人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死因尚未查清。据女生家长介绍,孩子在寒假期间跑步锻炼时曾感觉身体不适,后到医院做过检查,医生诊断后并未发现有心脏疾病。女生生前身体健康,平时喜欢体育运动。事件发生后,家长认为孩子突然死在学校,难以接受,要求校方赔偿。学校认为此乃突发事件,防不胜防,与学校管理无关,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在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目前争议的处理尚未得到解决。
分析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性质与运动猝死的联系。 案情表明,该女生是在进行体育相关活动中在极短时间内心跳骤停死亡。死前未受到外部创伤,平时身体健康。这属于医学上典型的运动猝死。要判定学校在该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性质以及针对运动猝死这类特殊运动疾病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1. 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上述法律中的规定,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我国民法中确定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的前提是:有过错,才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具体到学校的过错,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对于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学校主观上存在明知仍然有意为之或者放任不管;对于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或状态的危险性,学校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尽管预见但因轻信不会造成伤害而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联系到本案,要看在学生发生运动猝死事件中,学校是否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实施救护。这就必须联系到运动猝死的特征。
2. 运动猝死突如其来,但有先兆,可采取现场救护措施。运动猝死是在运动过程中或运动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创伤性意外死亡。学生在进行紧张激烈的体育活动时,体内代谢速率过快,心肌需氧量增加,此时易出现心肌缺血缺氧,引起心肌梗死,造成严重的心律失常,导致心脏骤停猝死。其特点是过程自发、意外,且进展迅速。患者从发病到死亡也就在几十秒、几分钟之内。学生发生运动猝死,多数都是“正常”的运动死亡,即相对于已经发现的心脏等疾病而言,其病因在平时没有被发现,而在运动中突然发作造成死亡。学生的死因可能是先天性或隐性的心肌炎或其它的心脏病患,这些心脏疾病一般须在发作时才能检测出来,而在平常体检时很难发现隐性病症。某些外部诱因,如饱食后激烈运动、激烈运动后立即洗热水澡也会导致运动猝死。运动猝死一般有先兆,如在运动过程中或运动结束后出现胸闷、气促、心慌、头痛、恶心等情况。一旦发生运动猝死,应当适时采取一些恰当的急救措施,通知医务人员及时对患者进行抢救。
二、学校在本案中负有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学生在拔河过程中突然倒地身亡,事发前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运动猝死的典型特征,在现场指导的老师无法预见,也就不可能采取防范措施(如让学生立即停止活动,进行救护等)。该女生平时身体健康,没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参加拔河比赛之前也无身体不适的情况,所以不存在学校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如不得安排其参加这项活动)的必要。
其次,参加拔河比赛这类活动,对于身体健康的中学生而言,并未超出其体力承受能力范围,活动本身也符合体育教学大纲的规定。
最后,事件发生后,校方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协助专业救护人员救治,不存在救护措施不力或延误救治的问题。因此,学校在这些方面不存在、失职的行为。 但是,拔河比赛是在午饭刚过后就进行的,在这一时间组织此类竞技活动显然是不适宜的,因为一些外部诱因也会引发猝死,如饱食后运动,运动后立即热水浴等。如果经法医尸检证明该女生的运动猝死与饱食后运动有因果联系,学校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特别提示。
1. 运动猝死的有关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导致运动猝死的直接原因有可能是先天性身体疾患不适应参加某项活动所致,也可能是违反运动科学规律造成的。因此,学校应当避免让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的学生参加活动强度大、节奏激烈的运动项目,在平时应当教育指导学生按照运动科学的规律从事体育活动。
2. 运动猝死是有先兆的。典型的表现是运动中或运动后出现胸痛、胸闷、头痛、晕厥、心动过速、异常的呼吸困难和疲劳等情况。担任学校体育课的专业教师和校医应当了解这些基本的常识并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安全教育。这样,一旦在体育运动过程中或运动之后,有学生出现上述症状,学生本人或同伴就可以及时做出判断,立即停止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
3. 运动猝死尽管突如其来,但事发时仍然可采取基本的急救措施。如将患者平卧;拍击其面颊并呼叫;用手触摸患者颈动脉确定没有脉搏时,立刻进行人工呼吸并持续到专业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实施这方面的救护行为,就可能最大限度地挽救患者的宝贵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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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上体育课摔伤骨折学校有责任吗
体育课上发生骨折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年学生,过错方需负全责。而在义务教育阶段,若学校已尽责仍发生事故,则无需担责;若未尽责,则需担责。若事故由第三者造成,学校只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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