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抵押车时原车主剩下的车贷谁来还?
若抵押物未能完全偿还到期的债务,则应由债务人为其承担完毕这一责任。而当此种情况发生时,可采取将抵押财产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之方式,优先拿回支付给债权人超出债权数额的那部分款项,其余剩余之款则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然而,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欠债未还之余款,那么该笔缺口也需有债务人来负责清偿。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抵押财产在经过评估或拍卖、变卖之后,其所得价格若是超出了本身所负担的债权额,那么超过的部分便当属于抵押人所有;相反地,如果所得金额仍无法填补未偿还之债权,那么未足额部分应当由债务人继续负责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抵押车合法吗
在法制层面上,购入已设定抵押权的机动车并无明显违法之处。然而,若抵押尚未完全解除,机动车在法律意义上市无法实现过户交易的。这也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购买人仅能取得对该机动车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若抵押物无法全额偿还已到期之债务,则债务人须承担起剩余职责。处理方法包括对抵押资产进行折价、拍卖乃至变卖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应先将超过债权金额的款项支付给债权人,剩下的部分则归还给抵押人。倘若仍存在未还清的余款,那么这便是由债务人负责予以清偿。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抵押财产经过评估或者拍卖、变卖之后,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将归属抵押人所有,而不足部分则由债务人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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