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公安机构有权责令他们的家长或监护人严格行使管教职责。须遵循我国《刑法》相关的准则,如因为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而无法对其执行刑事惩罚的话,则需要由他們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起管教责任。倘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亦有权依法对这些儿童进行专享的矫治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因此留下犯罪案底的未成年公民,在其被判处刑期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况下,应当对相关的犯罪记录进行密封保存,予以严密保护。在犯罪记录处于密封状态期间,除司法机构为了进行案件办理工作或者相关部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特定调查活动外,严禁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泄漏相关信息内容,以确保未成年犯罪者的个人隐私及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刑法》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于尚未年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有权要求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落实严格的教育和监护职责,并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该未成年人尚未达到十六周岁而无法对其施以刑罚,那么他/她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就有义务承担起对其进行管教的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开展矫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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