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规定探望权的事宜,实际上此类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探望权属于法定权益之一,同样地,承担抚育责任亦为此类协议中的法定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若对方行使探视权时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则有权暂时终止其探望行为。待中止原因消除之后,仍可恢复探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在离婚协议中,若未进行明确记载的关于抚养费用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有效性及其影响力是相对有限的。
然而,如果存在一方以不实理由辩解当初并未就此达成口头约定,且另一方无法拿出充足证明证实确实曾如此约定,那么这种口头协议便会失去效力。因此,对您而言,给予以下建议供参考为宜:在撰写离婚协议时,务必将抚养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等相关事宜清晰无误地记录在案,有助于增强该协议的法律权威性。倘若日后由于抚养费用问题出现纷争,不妨提交至法庭,相信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配的判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经过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中,监护和抚养条款并没有具体涉及到探望权利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份协议将失去其具有的法律效应。事实上,探望子女的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父母亲的基本权益之一,而承担养育子女的义务则是法定的责任。若探望子女的行为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那么作为监护人,您有权力依据实际情况暂时终止该项探望活动。但当影响子女的原因得以解决之后,您可以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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