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有几种
关于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及判断方式:1.既遂标准:抢夺罪的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成功地实现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而这种占有被视为行为人实际上掌握着被抢夺的财物。2.未遂标准:抢夺罪的未遂,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实施抢夺行为,然而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真正掌控到被抢夺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司法机关可参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3.特殊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夺过程中携带了武器等危险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应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成功地控制了被抢夺的财物,以及是否因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实际控制该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抢夺罪既遂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关于抢夺罪之既遂标准,具体规则如下所述:只要被告人已经实施了抢夺行为并且实际获取非法占有了公有和私有财产,那么就可以判定该行为构成了抢夺罪的既遂状态。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本罪时,必须注意到对于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抢夺行为,其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多次抢夺的情况,这两者都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条件。
然而,最终的既遂标准仍然是实际占有了这些公私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讨论抢夺罪的既遂状态与未遂形态时,主要关注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成功地非法获取并占为己有了他人的财产。若行为人已经实质上控制住了被抢夺的财物,那么便可以认定其构成了既遂;反之,如果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行为人最终未能实现对该财物的掌控,即视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若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夺行为的过程中,携带凶器进行抢夺,则应判定为抢劫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抢夺罪的最终法律后果将直接受到犯罪行为实际控制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