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相关界定,转换取保候审为应予逮捕所必备的具体条件共有五项:首先,涉案人员存在着继续涉嫌其他犯罪的可能性;其次,其行为具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现实威胁的风险;再次,其可能会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此外,其还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最后,其可能有自杀或逃逸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如下:被取保候审的自然人或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由执行机构颁发的特殊规定,如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如果接收到传唤通知,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构;未经执行机构批准,禁止私自会见其他人员或进行通讯交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将取保候审转为需要逮捕事项所需满足的详细条件总计达到了五个方面:首先,涉案主体可能仍在持续涉及到其他相关犯罪活动;其次,该人员的行为被认为具备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产生实质性威胁的风险;再者,这名涉案主体可能会针对搜查到的关键证据实施销毁或者修改,从而干扰证人提供证言或者与他人合谋伪造口供;除此之外,此人还有可能对受害者、举报人、控诉人等相关人员采取打击报复行动;而最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该涉案主体具有实施自残或者潜逃的企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