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人员能不能取保候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范畴,在以下情况下均有可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这包括那些其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人;以及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类的长期其罪行,同时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又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人。然而,对于是否能够批准取保候审,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全面评估后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人员能否取保候审
在面临刑事拘留之后,司法程序可允许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只有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批准;倘若被告人因拘留期间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独立生活,则可由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并获准许后,方可依法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之范围,以下各类人群皆有可能采取取保候审手段进行管控:首先是那些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单独征收附加刑法等刑罚的被告;其次则为那些可能面临长期罪行的惩罚,包括罚款或没收私人财产,同时在采用取保候审手段之后,其行为并未对公众安全构成任何威胁的被告人。然而,就每一项申请是否能获得批准而言,需要考虑到各案情的特殊性,并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全面评估与权衡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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