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立即送往看守所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决定执行之日起,及时将其送交到相应的看守所予以羁押,且最晚不得超过24个小时。故而,对于已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员,必须即刻送至看守所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受审锒铛入狱所需时间通常为七个月左右。具体而言,在司法程序中,拘留期限一般为十四日,但最长可达三十七日;而逮捕与侦查阶段的时长一般为两个月,但最长可达七个月;审查起诉环节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但最长可达两个半月;至于法院一审阶段,其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但最长可达两个半月。若需进行二审审理,则该阶段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但最长也可达两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实施强制措施之际,须在决定执行之日起,尽速将其移交至相应的看守所,并于不当晚(最迟)不得超出24小时之内完成。因此,针对已经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等严厉措施的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送往看守所进行严格的羁押监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