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局长批准幺
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往往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然而值得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的审批并非仅由局长一人独掌大权进行决策。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对于是否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最终的决定权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大司法机关。这些机构将依据案情的具体状况,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罪行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等诸多因素,共同商议并作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的审批过程牵涉到多个司法部门的集体决策,绝非仅仅由局长一人就能轻易做出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立案了吗
在执行过程中,若是刑事案犯或者被告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则意味相应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以及法院都已对案件进行了正式立案的程序。取保候审,这一概念具体描述为侦查询问部门应犯罪嫌罪犯之请,要求他们主动提供担保人或是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签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逃离司法区域或干扰调查工作,同时也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回应有关讯息。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取保候审的最终裁定并非仅凭公安机关某位局长大胆独断,而是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需联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分析之后,方能作出集体性的决策。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严重程度以及其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等诸多因素均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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