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执行机构和执行对象,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士,他们将被送往条件相对较为宽松的拘留所接受为期数天至十五日不等的拘留处理;而对于那些因触犯严重犯罪行为,且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留刑罚的被告人,则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并被送往专门用于关押罪犯的看守所进行羁押。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拘留所主要负责接收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被告人。
《看守所条例》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二、行政拘留怎么暂缓
在请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方面,当事人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若公安机关经评估判断认为暂缓执行不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则可以允许申请人提供具备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固定比例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行政拘留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部门执行,其适用目标仅限触犯法律规定的人员,且拘留期限为较短的1至15日。刑事拘留则是针对严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具体施行情况需由法院依据案情做出判决,被拘禁之人会被安置在看守所进行监管,其监管力度相对于行政拘留更为严谨。拘留所主要负责接收两类被拘留人员:一是因违反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二是经法院裁定需要拘留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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