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次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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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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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财产保全期限因情况而异。银行账户存款初次冻结半年,续冻三个月;房地产和土地资源首次查封、扣押两年,续封、续扣一年;股权初次查封、扣押两年,续冻一年。请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续期或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一次多长时间

一、财产保全一次多长时间

财产保全的有效期限依据不同情形而有所差异。以下针对几种较为普遍的情况提供了详细且精准的期限规定:关于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初次冻结期限设定为半年,连续冻结方面则为三个月;关于房地产和土地资源,首次进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后续的重复执行同样也为期一年;

至于股权这一类资产,初始查封、扣押的时效期限同样为两年,连续冻结方面延续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二、财产保全时效多久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保全行动的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对于查封不动产物权、冻结其它类型财产的情形,其期限不能超出三年;而在涉及诉讼费用时,对银行存款实施财产保全的行为,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若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采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此种情况同样可以分为两种阶段:诉前或诉中,由于发生阶段的差异,相应的申请条件也各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因案件具体情況的不同,财产保全措施所涉标的物的冻结有效期也会受到相应影响。举例而言,银行账户存款的首次冻结时限为六个月,若需要继续冻结,则可再延期三个月;对于房地产及土地资源等不动产类资产,首次查封与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则可续封或续扣一年;至于股权这类非实物性资产,其初次查封与扣押的期限同样为两年,但续冻的时间仅有一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对上述各类财产的保全期限进行续期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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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保全,两次财产,法院怎么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同一两次财产保全怎样判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对同一财产采取一次保全的措施,如果是同一两次对不同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民在执行中已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违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查封的优先权如何理解 如何解决这种重复冻结问题,涉及冻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产生的效力问题。冻结措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冻结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权力,即先采取冻结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从我国法律关于禁止重复冻结的明确规定看,先行冻结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但实体上当事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查封后是不是必须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则因为该条及其他条文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就存在不同看法。从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本身,并无法得出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第94条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 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解为查封有优先权,理由是:一个的查封行为是为了本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禁止重复查封,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执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随后审理或者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所作的,在保全后当事人就取得了将来胜诉后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最后由哪个执行,都可以执行为他所保全的财产。此外,保全查封的效力应当是在执行开始时,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查封性质,不需要单独再作一次执行查封。当然如果做了,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谓的财产保全效力“维持到执行时止”,应当理解为作为保全性质的查封效力维持到此时为止,但作为转化后的终局执行查封的效力立即就开始了。 查封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有优先权,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的情况下则就失去了这种权利。这是一种有限的优先权或有条件的优先权。199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虽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这就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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