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盗窃来的东西虚构事实卖给我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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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经营者盗取他人之物并虚构情况售予我方,此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广告法》。我方权益受损时,有权要求赔偿。若商家售假欺瞒,可依法申请“退一赔十,五百兜底”补偿。经营者应对欺骗行为负责,按我方要求提高赔偿金额,弥补经济损失。若赔偿不足五百元,应提升至五百元。我方应坚决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追责。
对方盗窃来的东西虚构事实卖给我怎么办

一、对方盗窃来的东西虚构事实卖给我怎么办

经营者向顾客进行欺瞒行为,这违法了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诸多相关律法规章。若因经营者之欺瞒行为导致顾客在购买及使用产品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顾客理应有权要求商品售卖方进行赔偿。倘若制造商以销售假货的方式欺骗消费者,那么受害人便可依法向商家申请“退一赔十,五百兜底”的赔偿补偿。对于那些曾对消费者实施过任何形式欺骗行为的经营者来说,他们有责任按照消费者所提出的要求来提高赔偿金额,用以弥补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而言,如增加的赔偿金额无法达到五百元人民币之数量,则应提升至五百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二、对方盗窃罪立案我还能起诉

盗窃罪可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径而受到物质损失的情况下,在刑事司法程序期间,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条款之规定,当事人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在刑事司法程序期间,具备依法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资格。若被害人已经离世或失去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家属则有权利代表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倘若涉及到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亦可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倘若经营人员以偷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产品后,采取制造虚假情况等方式将该商品卖给我们,那么这种行径不仅违反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有权利向对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商家故意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我们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申请获得“退一赔十,五百兜底”的补偿。作为经营者,他们必须对其欺骗行为承担责任,按照我们的要求提高赔偿金额,以弥补我们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低于五百元人民币,则应当将其提升到五百元人民币。我们应该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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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刑法第210条)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刑法第265条)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上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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