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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换法人小股东不同意
在股东权益方面,若小股东对此持不同意见,并不影响法人权利的变更变更法人须经过股东会中拥有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权的股东投票赞成通过,原因在于此属于一般性议决事项,并不归类于特别决议事项范畴。
然而,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了修正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进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态等关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更换法人,债务是否可以转移
对此无需忧心忡忡。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绝不能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手段而企图规避现有债务;同样,新的继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可以此为由,即认为负债并非发生于自身任期之内,反而以前任的任职期间为借口,试图回避或免除公司所负有的债务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东权益方面,尽管少数股东提出的反对意见可能并不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变更过程,但是这种变动仍需要得到股东大会中至少超过二分之一且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们的同意,属于常规性的重要决策问题。至于那些牵涉到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额、公司内部进行合并、分离、解散或是形态变更等核心事项时,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投票一致同意才能做出决议,这便属于较为特殊的议案决定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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