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谁都不想跟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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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成年子女无权拒绝与任意一方父母共同生活,成年后则有选择权。离婚时,父母应就子女抚养达成共识,可协商或通过法院判决决定抚养费。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的正当要求,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父母离婚谁都不想跟怎么办

一、父母离婚谁都不想跟怎么办

1、如果仍然处于未成年时期,则不具备拒绝与父母任何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2、然而若已然成年,那么就有权利选择是否接受父或母的照顾和养育;

3、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他们必须针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共识,如果能通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将以此作为最终的执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当孩子由其中一方直接照看和抚养时,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可选择全额承担或分期支付,具体金额及期限需彼此先行进行商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接下来的责任划分将交由人民法院来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其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原先协议或判决所规定数额的正当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父母离婚抚养费标准

在父母离异之后,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通常是依照子女的现实需求、父母二人的财产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普遍生活水平进行评估与确认的。有稳定经济来源的,父母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可以以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作为大致参考。假如需要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则抚养费的比例还可以适当提升,但是总体来说,比例不能超过他们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以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基础,参照上述的计算方式来定夺。若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也允许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或下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原则上而言,未成年人子女并未具备自主选择和父母其中某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但待其成年之后,即可自由行使这项权利。在涉及到离婚事宜的状况下,父母应有义务针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深入的商议,并且,抚养费用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加以裁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子女有权请求父母其中任何一方满足其超越原先所达成协议或法院判决之外的合理需求,这并不受制于以上提到的任何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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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子女跟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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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孩子该跟谁,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父母离异孩子该跟谁
1、协议处理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二、离婚后孩子跟谁姓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排除选择其他姓氏和名称的权利。因此,夫妻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反目成仇。法律上有这样的解释: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姓名权是公民本人享有的一项权利,由于孩子10岁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命名权一般是由其父母行使。等到自身有识别能力时,可自行选择姓氏,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和孩子一起生活是一件幸福的事情,也可以让自己有更多的机会去弥补离婚给他造成的伤害,但是孩子该跟谁这个问题并不是自己单方面能决定的,有时候一个人的努力还不够,最好是能够与自己的律师协商,共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后孩子跟谁姓还是要争取孩子的意见,这是孩子自己的权利,父母们不要再持续争吵了,听一听孩子的声音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父母离婚后,孩子该跟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同时,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r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r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r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r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r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r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r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r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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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谁也不想跟怎么办
如果还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不能拒绝和父母的任何一方生活,但如果已经成年是可以拒绝的,子女成年后抚养权会自动消失,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谁,能够协商一致的以协商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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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离婚孩子该跟谁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同时,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r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r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r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r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r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r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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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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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该跟谁抚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父母离婚孩子能选择跟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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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谁也不想跟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满两周岁且父母无法达成抚养协议的子女,应交由人民法院处理,确保孩子最大利益。离婚夫妻若都不愿抚养子女,属协议无法达成范畴,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消除,仍需承担抚育、教育和保护责任。子女未满两周岁通常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则交法院裁决,满八周岁应考虑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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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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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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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谁也不想跟怎么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已满两周岁且父母无法达成抚养协议的子女,应交由人民法院处理,确保孩子最大利益。离婚夫妻若都不愿抚养子女,属协议无法达成范畴,需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消除,仍需承担抚育、教育和保护责任。子女未满两周岁通常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则交法院裁决,满八周岁应考虑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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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逼我跟妹妹跟谁,还是如果跟了爸爸(妈妈),就别说不认你这个女儿
[律师回复] 夫妻离婚时,孩子已经成年的,法院只需要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即可,不再处理孩子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孩子成年后,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的生活完全可以由其自行解决,父母不再负有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在父母离婚时,法律不再处理有关子女抚养的问题。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愿意随谁生活,由其自己独立决定,法律不予干涉。
子女已经成年,父母对子女就没有了抚养和监护法定责任,所以父母离婚和子女没有任何关系。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赡养关系和义务还是存在,如果父母年老需赡养,子女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双方对八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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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孩子都不想跟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父母离婚孩子都不想跟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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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两个孩子该跟谁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r同时,如果双方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r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r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r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r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r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r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r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r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r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r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r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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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两个孩子该跟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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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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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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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父母离婚孩子多大才可以跟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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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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