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如何争取俩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
在处理两岁以下儿童的抚养权问题时,男方有多种途径可供参考:
首先,他可以通过与女方进行富有建设性的协商,倘若能够证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在父亲的直接抚养下,有利于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且这种情况不存在任何不良影响,那么法院便会对此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次之,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男方应当提交自己具有抚养优势,或者女方受客观因素所限难以承担起抚养责任的相关证据,从而进一步提高诉求获得认可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男方如何离婚
若男方有意提出单方面诉讼请求离婚,可前往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其长期居住已满一年之上的地区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审理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离婚起诉状。法院在接到离婚起诉状后,通常会在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手中,而被告则应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此期间内,法院可能会进行庭前调解工作,如无法达成和解,便会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阶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当处理涉及2周岁以下儿童抚养权问题之时,男子有权利通过和女方进行深入磋商交流或者向法院递交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确实具有抚养优势。倘若男方能够成功地证明此类子女在他的养育环境中将更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发展,并且不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那么法庭将会给予积极的支持。倘若经过充分的沟通协商后仍然未能达成共识,男子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说明自身更加具备抚养该类子女的条件或者证明女方确实存在无法承担起抚养责任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诉求得到认可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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