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之后的未成年人探视问题,正是新近正式实施的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着重关注和解决的社会焦点议题之一。依据这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不难发现,针对离婚之后的探视次数,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而细致的界定。
至于探视的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细节,通常会在父母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时进行协商,一般情况下,仅需要遵守不会影响到孩子正常学业发展,同时又基本不变更其日常生活规律这两个准则,就可以在一定期限之内,由中间监护人单独与孩子进行深入的交流互动。这项制度的确立,其实质上是为了切实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为他们提供更为具象化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父母离婚抚养费标准
在父母离异之后,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通常是依照子女的现实需求、父母二人的财产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区的普遍生活水平进行评估与确认的。有稳定经济来源的,父母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可以以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作为大致参考。假如需要同时负担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费,则抚养费的比例还可以适当提升,但是总体来说,比例不能超过他们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至于那些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以以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基础,参照上述的计算方式来定夺。若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比例也允许在此基础上有所提高或下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感情破裂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探望事宜,无疑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重点关注的话题。尽管相关法条并没有对探望次数做出具体规定,但是在离异过程中,父母双方有责任通过协商来确定适合的探望方式以及相应的时间段,从而尽最大可能避免对未成年子女的学习与日常生活产生负面影响。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深入维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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