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偶儿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如若丈夫离世,其配偶——即儿媳并无法继承他的遗产份额。此类情况下,儿媳的位置注定只能由他们共同生的子女接手,但这也仅仅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当该配偶所生育的孩子比配偶更早离开人世的时候,才可以施行代位继承。换言之,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个法定继承程序,其定义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世期间先于其父母身故,此时,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将取代先故的长辈直系血亲来继承其父母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当然,这样的继承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并不具备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丧偶儿媳对公婆有何法律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赡养公公婆婆这一法律责任。赡养义务建立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之上,属于一种回报性质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婆有抚养儿媳的义务,同样也未规定儿媳对于公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儿媳并不享有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利。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丧偶儿媳所生育的子女提前离世后,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将有权依照特定情形,替代其父母进行遗产的继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代位继承权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范围内,并未延伸至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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