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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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丧偶儿媳的后代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当儿媳所生的子女早于儿媳去世时,这些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替其父母继承遗产。然而,这种代位继承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丧偶儿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一、丧偶儿媳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如若丈夫离世,其配偶——即儿媳并无法继承他的遗产份额。此类情况下,儿媳的位置注定只能由他们共同生的子女接手,但这也仅仅只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当该配偶所生育的孩子比配偶更早离开人世的时候,才可以施行代位继承。换言之,代位继承实际上是一个法定继承程序,其定义为,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在世期间先于其父母身故,此时,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将取代先故的长辈直系血亲来继承其父母的全部或部分遗产。当然,这样的继承权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的法定继承人并不具备成为被代位继承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丧偶儿媳对公婆有何法律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赡养公公婆婆这一法律责任。赡养义务建立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之上,属于一种回报性质的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公婆有抚养儿媳的义务,同样也未规定儿媳对于公婆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儿媳并不享有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利。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丧偶儿媳所生育的子女提前离世后,他们的晚辈直系血亲将有权依照特定情形,替代其父母进行遗产的继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代位继承权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范围内,并未延伸至其他法定继承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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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李某爱人早逝,其有三子,长子李大,次子李耳,三子李山。长子李大于先被继承人亡故,其媳张某自丈夫去世后,便与李耳、李山一起承担了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但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有收入和自理能力,较少向儿子及儿媳提出经济或劳务上的要求,儿媳张某也如小叔子李耳、李山一样平常不断前往被继承人的住处探望老人。只是在被继承人李某临去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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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丧偶儿媳无论是否改嫁,丧偶女婿无论是否再婚,也无论他们是否与公婆或岳父母生活在一起,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主要的经济资助,就可以理解为他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公婆或岳父母死亡后就可以继承他们留下的遗产,并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为公婆或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非只是提供了主要经济生活来源,如果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为公婆或岳父母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主要劳务,也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它包括生活上的侍奉、照顾,如有病的护理、医疗,平日的吃、穿、起居等生活上的料理。
一般来说,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是否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从上述两个方面考查,但也应综合他们尽义务时间的长短,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需要,并和其他继承人相比较而确定。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和岳父母的财产,这是《继承法》为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建立新型的社会关系和家庭关系,保护老年人和丧偶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作出的特殊规定,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但从法律上讲,这种继承权毕竟建立在姻亲关系的基础上,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从法律上讲,必须强调他们继承遗产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我们前面论述的,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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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丧偶儿媳有继承权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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