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没有请律师费谁出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相关法规,对于因债权债务引起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倘若当事人选择寻求执业律师的协助进行诉讼,那么律师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仍须由委托的一方自行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出于自愿愿意承担此项费用。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费用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成为了被告,且在此后聘请了律师并最终战胜了原告,则有权向原告提出要求支付这笔律师费用的主张(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诉讼费用法律规定,涉及到债权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费用通常是由在诉讼过程中被判定为错误的一方负责支付。然而,需要特别明确的是,如果当事人决定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代表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那么由此所带来的律师服务收费并不属于可以由当地法院予以裁判的范畴,而是由实际雇用这些律师的当事人本人自行负担。换言之,即便是最终取得了胜诉结果,当事人仍然需要自行承担雇佣律师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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