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西丢失多少钱可以立案
依据相关法规,遗失物品的金额高达人民币一千到三千元,便可进行立案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明确条款,盗取公私财产的价值超过一千元至三千元的,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所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因此符合此条件的案件均应按照盗窃罪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东西丢失被要求金额赔偿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做是合理合法的。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寄送包裹过程中,如未进行保价操作,若出现包裹遗失或损害等情况,应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补偿,但是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支付运费的三倍。而对于那些未进行保价的贵重物品,一旦发生遗失现象,消费者有权向快递公司提出全额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
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若遗失物品的价值在1000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即具备了启动立案进程的先决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金额已被视为刑法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凡符合此类情况的案件均应按照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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