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本保证书明确于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法典”)第七十一条规定之履责,具体内容如下:保证被保证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地址及工作单位等及其联络方式若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如需受到传唤,应准时出庭配合调查;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就相关事实提供见证,亦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当事人供述的情形出现。
同时,如发现被保证人有可能违犯或已确实违犯了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之行为,保证人须立即向有关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对于被保证人有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之违法行为,而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之义务者,应对保证人施以罚款处罚。若该行为构成犯罪,则须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此情况下,保证人为保护自身利益,无论债务是否已到期,均有权要求被保证人或其他保证人偿还债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未就被保证人的财产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或未能通过执行担保物权得到满足之前,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的请求。相较之下,连带保证人并不享有此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抵押担保乃指债务人为保护债权人权益,以其所有之财产设立抵押权,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得到切实保障的一种担保形式;而保证担保则是指保证人为该项债务提供担保,以便确保债权人之债权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担保策略。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担保协议郑重约定被担保人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严禁私自离境或擅自更改工作及居所地址,随时告知并确保通讯方式的准确性,如期参与相关法庭程序进行配合调查,避免干扰证人作证行为的发生,且禁止故意毁灭、篡改证据或者与他人合谋编造虚假供述。若发现被担保人存在可能违反或已经违反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况,担保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未能履行上述担保义务的人员,将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在一般保证情形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保证情形中,保证人则不具备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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