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送收养协议书怎么写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自行达成收养协议应当涉及以下重点要点:
首先,确认被收养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当前居住地址;
其次,揭示赠送者自身的各项基本要素,包含姓名、性别、年龄阶层、职业类别、身体健康历史、婚育状态以及现在居住所在等信息。
此外,协议中还需要明确赠送者是否拥有充足的经济基础以供照顾被收养者,以及其在成形成立抚养关系期间必须遵循的各种相关义务。对于收养方,协议中应该明确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要求,特别是能否靠自己的经济实力来抚养被收养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接着,协议上需揭示赠送方做出这个决定的真实原因与动机。关于收养方的职责,清晰明确地定义在建立抚养关系期间应履行的对被收养方的各种义务。
最后,协议要明确规定协议在双方都签字并盖章之后开始生效,并由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登记,当然,也可以选择在公正机构办理公证以增加协议的法律效果。除了上述要点,还有诸如双方同意终止抚养关系的情形说明、个人财产及债权的处置方式、个人债务的索偿责任等等需要清楚界定的事项。签定此协定之前,各方当事人务必先了解并确认各自是否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要求,例如,收养人员必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且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员的实际能力等。这份协议将分为两份,双方各拥有一份,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双方自愿变更孩子抚养权需要公证吗
变更抚养权并非必须由公正机构进行认证。在涉及变更抚养权事宜时,若当事人双方均赞同更改抚养权,那么他们便可共同签署一份内容详实的变更协议以明确变更之情形,而后只需双方签名即能生效;如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共识,那么唯一途径便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来寻求对抚养权进行变更,且在此过程中,无需强制要求变更抚养权协议经过公正否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收养协议应当清楚明了地载明以下各项内容:被收养人的个人详细资料、赠予方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抚养责任、收养的具体条件、作出决定的缘由、各自所承担的职责、协议生效的方式(例如签字、加盖公章、进行登记或者办理公证手续等等)、终止抚养关系时的处理办法以及财产权益和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等事项。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满足法定的收养条件,比如收养人的年龄限制、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签署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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